产业结构>华新国际>拖(监)管指南>质押物的置换及监管终止
质押物的置换原则
1、质押物的置换应得到质权人的确认和批准。质押人要求置换质押物可直接向质权人或通过监管人向质权人提出申请,监管人凭质权人出具的《质押物置换通知书》执行,或经质押双方事先约定,在一定限额、一定期限内置换质押物,监管人凭质权人《质押物置换授权书》监督执行;
2、质押物的置换步骤一般应“先进后出”和“等额进出”或“进出同步”,限额内先行放行的质押物,监管人应根据质押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监督质押人补足质押物,逾期应向质权人提供书面报告;
3、除非质权人书面批准,质押人对质押物进行异物置换应该另行予以检验评估。

质押置换物的验收和管理
1、质押置换物的验收由保管员负责,保管员应先行审查进库置换物原始凭证,如发票、质保书、检验报告、评估报告等,据此核对进库置换物品的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2、保管员应留存置换物原始凭证复印件,并请质押方有权代表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证明原件存放处;
3、保管员应要求质押人自行按照货物特性装卸、搬运、堆垛质押物,随后作明显标记;
4、保管员在接收置换物的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公司或质权人报告,质押物置换结束后应向公司及质权人报告置换结果;
5、质押物置换结束后,其监管进入日常管理。

下列情形监管终止
1、质押关系消灭,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

下列情形监管不得终止
1、质押物监管协议期满,但质押关系未消灭;
2、质押物部分解除监管,质权人发出《解除部分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质押物的移交
1、质押物移交时,监管人应按《质押物监管协议》收取监管费用,未收取的,可请求质押双方协助行使留置权;
2、监管人应另行编制《质押物交接清单》,会同原质押物接收人或原质押双方共同核对清点,各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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